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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累计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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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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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累计盗窃金额,顾名思义即为将行为人在不同时间段或地点所实施的多起盗窃行为所得金额予以汇总计算。
这一方法的主要理论依据在于能够更为精确地体现出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累计盗窃金额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评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避免对那些多次进行盗窃行为的罪犯给予过于宽松的处理。
多次盗窃往往意味着行为人具备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盗窃金额的累计,一般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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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天数累计的依据是什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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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累计的依据是什么
累计盗窃金额是将行为人多次盗窃所得汇总计算,以更准确反映其刑事责任及社会危害。依据我国刑法,盗窃行为将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且多次盗窃加重处罚。累计需满足每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且在追诉时效内。
1w浏览2024-08-14
发小最近因为盗窃又被抓住了,刚释放出来不久,那么盗窃罪数额累计计算是怎么回事的呢?
[律师回复]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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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的数额认定依据是什么
针对犯有盗窃罪而再次成为累犯的犯罪分子,其涉及金额的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案件中所包含的各个方面因素,并按照合适的法律条款进行论断。 从普遍意义上看,累犯在司法领域被视为存在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意及对整个社会产生更大潜在危害的风险人物。 就盗窃罪这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而言,对于金额的判定通常较为严谨。 因此,在针对累犯的判决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金额标准以反映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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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挪用资金罪数额的判定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如下几个关键性因素:首先是挪用资金的实际总额;其次是挪用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再者就是挪用资金的时间跨度。值得注意的是,若挪用行为被证明是用来进行非法活动,则无论其数额多少,均可视为刑事犯罪;若是挪用作于赚取利润或超期未还款项,那么则需要按照挪用资金的具体数目来进一步判断罪行的严重程度和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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