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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

#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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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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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上诉期的长短如何,第二审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苛刻的刑罚
然而,如果该案件伴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情形,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将不再适用于此类案件情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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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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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适用于被告的二审上诉案件。如果是检方或自诉人申诉/上诉,则不受此限制。如果被告上诉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检方补充起诉也不受此限制。但是,如果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刑偏轻或遗漏附加刑,那么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补充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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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若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必须遵循此原则,不得加重刑罚。但若案件同时存在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该原则不再适用。
1w浏览2024-09-24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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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0w+浏览2023-09-14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二审法院需要遵循该原则,不能加重刑罚。但如果存在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该原则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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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专用于被告二审上诉案。检方或自诉人申诉/上诉则无此限。被告上诉致二审发回重审,检方补充起诉亦不受此限。但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量刑偏轻或遗漏附加刑时,不得直接加刑或补附加刑。
1w浏览2024-09-09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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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0w+浏览2024-03-01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准则,在许多国家都适用。这个原则虽然没有具体的时效限制,但是只要是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的,并且没有遇到特定的例外情况,就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让被告人因为上诉而受到更重的刑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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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等等。
1w浏览2025-02-01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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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业年金适用范围
10w+浏览2024-11-16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该原则限制。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上诉时,二审法院可以审理,但不能加重其刑罚,包括禁止将缓刑改为实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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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针对被告方单独上诉案件。然而,特定情况下,即使仅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上诉,也可能不受此原则限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上诉时,不得对上诉人或同案犯加重刑罚。
1w浏览2024-09-25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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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0w+浏览2023-09-19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当原审被告人仅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适用的。但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那么就不受此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因为刑罚过轻或者没有附加刑,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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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年内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适用于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并无具体的时间期限约束,而是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启动上诉程序。只要是在被告人主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就应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然而,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适用。
1w浏览2024-09-28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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