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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什么行为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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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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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双方互不负有违约责任”通常被视为合同中约定事项的一个组成部分。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它被理解为是当事人之间对于违约责任预先做出的一份共识且豁免的声明。
然而,若站在合同法的视角审视该类约定,则必须确保其中具备一系列必不可少的条件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必须保证上述约定于双方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反映,并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瞒或威胁,这些都可能导致意思表达的非自愿性;
同时,此类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
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互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明确约定,且符合约定的各项条件得以实现,即便出现了可能构成违约的情况,他们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某一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定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即便是存在这样的约定,他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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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什么行为
“双方互不负有违约责任”是合同约定部分。依我国法律,该约定要符合条件才有法律效力,如反映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等。双方明确约定且符合条件,违约可不担责,但一方若有法定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即使有此约定仍要担责。
1w浏览2024-11-18
如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我们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居间合同违约金的陷阱,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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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我们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居间合同违约金的陷阱,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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