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保险理赔 最新修订 |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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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代位求偿一般会被纳入保险事故的范畴。
在保险业界,代位求偿的概念意为当第三方对保险对象造成损害从而引发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代替投保人行使向第三方索取赔偿的权益。
尽管代位求偿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是在保险公司的记录中,它将被视作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有可能对您来年的保费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您过去一年内的出险次数、理赔金额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若事故责任明确地落在了对方身上,并且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成功地完成了代位求偿,那么您可能不需要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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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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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即视为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并记入出险记录。车主成功领取商业险赔偿,算一次出险。但无责情况下,代位追偿非车主引起,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归肇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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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即视为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并记入出险记录。车主成功领取商业险赔偿,算一次出险。但无责情况下,代位追偿非车主引起,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归肇事方。
1w浏览2024-04-11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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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10w+浏览2023-09-13
代位追偿算自己出险吗
代位求偿在交通事故中,虽由对方过错引发,但无责方车主成功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该赔偿将计入其出险次数。然而,代位求偿作为独立保险理赔案件处理,并不属于车主自身的出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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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1w浏览2024-11-26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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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10w+浏览2023-09-06
代位求偿算出险吗
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源于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引起的意外事故,非车主个人行为所致。当被保物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第三方责任人受损,且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可依法向第三方责任方追偿。在此过程中,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地位,直接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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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走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1w浏览2024-12-06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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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10w+浏览2023-09-05
保险代位追偿律师费谁出
根据我国诉讼费缴纳制度,民事诉讼因债务纠纷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委托律师,律师费由聘请方承担。在民商事案件中,胜诉被告有权向原告索要律师费。因此,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在起诉书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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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代位追偿算是出险吗
1w浏览2024-11-27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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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一次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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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赔偿算出险次数吗
代位求偿指保险标的因第三者损害导致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被保人无责,代位求偿不算出险;若被保人次要或同等责任,则代位求偿后视为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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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保险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了
1w浏览2025-01-26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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