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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丧失宅基地怎么办

#宅基地 最新修订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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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如果永久丧失宅基地,可参照以下详细内容进行应对:
1.查明丧失原因:
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永久丧失宅基地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确切查明。
不同原因所对应的后续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必须清晰明确丧失宅基地的具体缘由。
2.申请重新分配(符合条件时):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户,若因合法原因丧失了宅基地,是有机会申请重新分配的。
具体操作是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例如,当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宅基地灭失时,农户可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就有可能重新分配到宅基地。
3.关注相关政策及补偿:
若宅基地是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农户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各地关于宅基地征收的补偿政策不尽相同,可能涉及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多个方面。
农户要密切关注当地具体的征收补偿政策,了解补偿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的宅基地永久丧失了。争议点在于能否重新获得宅基地。小朱起初不知丧失原因,后查明是因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被依法征收。小朱想申请重新分配,却被告知可能不符合条件,且对征收补偿政策存在疑惑。

案情分析:

1、关于查明丧失原因,小朱的宅基地因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属于明确的丧失原因,后续应按征收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于申请重新分配,小朱需确认自身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若符合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
3、在关注相关政策及补偿方面,小朱应详细了解当地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包括补偿标准、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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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丧失宅基地怎么办
1w浏览2025-01-08
农转非是否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村民将户口迁到城市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人,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仍然由房屋所有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关延伸】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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