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立案到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 |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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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立案起诉存在时间限定。
民事诉讼范畴里,通常运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需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
倘若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再延长六个月;
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就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完结。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通常为二十年;
倘若二十年之后认为务必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立案到起诉的时间限制各异,具体情形需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件来确切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打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按普通程序审理。六个月过去了案件未审结,小朱认为超期,质疑审理程序,小李则称可能存在特殊情况需延长。小胡对某行政部门处罚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小胡认为应按知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小静却有不同看法。小丽因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公诉方认为在追诉时效内,小丽却坚称已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案情分析:

1、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通常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本案需看是否有特殊情况及是否依规办理延长手续。
2、行政诉讼一般在知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明确小胡知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及法律有无特殊规定。
3、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后续追诉要最高检核准,需确认小丽犯罪是否符合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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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到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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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到结案有没有时间限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到结案有没有时间限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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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案到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1w浏览2025-01-29
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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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结案有时间限制吗
派出所办案结案是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时间。接处警,接受报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或出具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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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案到结案有没有时间限制
1w浏览2025-01-25
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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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时间有限制吗
根据《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在案件正式立案时,公安机关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然而对于重大、疑难或复杂等性质特殊的线索来说,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后,其立案审查时间则可被酌情延展至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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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案到刑拘有时间限制吗
1w浏览2024-11-27
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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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遗嘱有限制时间吗?
立遗嘱是不会限制时间的,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订立,对于立遗嘱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再按照合法的遗嘱形式进行订立,这样出来的遗嘱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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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立案到结案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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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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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立案有时间限制吗
打架事件立案是否存在时间限制视情况而定。治安违法行为通常在30日内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日。涉及刑事犯罪应立即立案。具体情况需由公安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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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立案有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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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律师回复]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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