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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第三人可以不参加开庭吗

#办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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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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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诉讼第三人是可以选择不参加开庭的。
不过,要是第三人被传票传唤了,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是未经法庭许可就中途退庭了,这并不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要是第三人不参加开庭,那可就很可能会对其在诉讼里的权利和利益造成影响。
比如说,他可能就没办法把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充分地表达出来,也没法去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
但要是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参加开庭,像遇到不可抗力这类情况,那他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其他合理的安排的。
总之,诉讼第三人到底参不参加开庭,主要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决定的。
不过,为了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尽量积极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会比较好。

案情回顾:

在一场民事案件诉讼中,小郑作为诉讼第三人,收到了法院传票。
开庭当日,小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此前,小李、小丽因合同纠纷将对方告上法庭,小郑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被列为第三人。
小郑未到庭引发争议,另一方当事人小静认为小郑此举或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案情分析:

1、小郑作为诉讼第三人,被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2、小郑不参加开庭,极有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身意见主张,也不能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进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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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不参加庭审咋办?
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分两种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不到庭参加的,对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无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强制拘传其到庭或者按照缺席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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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案件诉讼第三人可以不参加开庭吗
1w浏览2025-01-30
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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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开庭时间
10w+浏览2024-10-21
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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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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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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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开庭时间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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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么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w浏览2024-10-05
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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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开庭时间延后
10w+浏览2024-11-15
行政诉讼第三人怎么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w浏览2024-10-10
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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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影响开庭时间吗
10w+浏览2024-02-20
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1w浏览2025-02-15
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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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影响开庭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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