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怎么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5-02-16
3.6k浏览
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61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要涵盖两方面:刑事责任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方面,依《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量刑会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2.民事赔偿方面,被害人能让犯罪嫌疑人赔偿犯罪致的物质损失,像医疗费等。
法院会依据具体损失及双方过错等确定赔偿额。
判决时先审刑事责任并判决,接着审民事赔偿部分。
若双方和解,法院会依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小朱将小李打伤,经鉴定小李构成轻伤。小李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于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无争议,但在量刑及民事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小朱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不应被重判;小李则要求高额赔偿以弥补医疗费等损失。

案情分析:

1、刑事责任方面,依据《刑法》,小朱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通常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2、民事赔偿方面,小李有权要求小朱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等。法院将根据具体损失及双方过错等确定赔偿数额。先审理刑事部分并判决,再审理民事赔偿部分,若双方和解,法院将依和解协议判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厉风律师律师其他文章

淮安156****380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657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230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56****380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657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230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56****380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657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230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11人选择咨询律师
32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怎么判决
一键咨询
  • 171****4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5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5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7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7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2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0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5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5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5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7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2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0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5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5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5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177****177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604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23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177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604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23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177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604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5****23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起诉的民事内容。事实和原由。最后判决结果。审判长、审判员签名。日期。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怎么判决
1w浏览2025-02-16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3.5w浏览
轻伤附带民事判决书
10w+浏览2024-11-13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起诉的民事内容。事实和原由。最后判决结果。审判长、审判员签名。日期。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事附带刑事怎么解决
1、对于民事附带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案件审理,驳回诉讼请求,将涉及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w浏览2024-09-10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3.5w浏览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0w+浏览2024-10-28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抗诉吗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是可以抗诉的,抗诉的期限依然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一般就是十天,从接到判决书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的这些案件都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但抗诉是由检察院提出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会减轻刑法吗
1w浏览2025-02-22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3.5w浏览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w+浏览2024-10-24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事实和原由。最后判决结果。审判长、审判员签名。日期。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怎么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可以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
1w浏览2024-10-26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3.5w浏览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
10w+浏览2024-11-14
刑事判无罪附带民事如何判决?
刑事判无罪附带民事应当是一并的做出附带民事的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的当事人自己来进行处理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解决。刑事判无罪附带民事如何判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可以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
1w浏览2024-09-05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3.5w浏览
刑事附带民事 轻伤
10w+浏览2024-10-08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淮安134****392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86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639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1****640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71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78****576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392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86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639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1****640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71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78****576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392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86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639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1****640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71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78****576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

请向右滑动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