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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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但绑架罪的结合犯都是按照绑架罪从重处罚。

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刑法中有个词语是结合犯,很多人估计听到这个概念都很陌生,绑架罪中就存在结合犯。结合犯其实就犯数个罪名,以法律规定结合到一个犯罪的情形。那么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在下文做一个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

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

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但绑架罪的结合犯都是按照绑架罪从重处罚。所以,小编建议受害人一定要顺从绑架犯,不要太大的反抗,等脱困后让法律制裁。小编还建议去律图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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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绑架罪的结合犯怎么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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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结合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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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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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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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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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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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绑架罪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犯绑架罪怎样处罚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绑架罪的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1)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
(2)绑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刑法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3)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
2、绑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出卖或者收养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分别定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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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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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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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合犯有哪些?
绑架罪的结合犯有致使被绑架的人员死亡的话,那么不再按照故意杀人罪才进行处罚,按照具体的绑架罪处理,当然了,结合反弹要想构成的话,必须要符合是数个独立的罪名,他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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