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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是否负有债务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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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吴婉君律师在线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执业:10年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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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在破产受理前,若他人对债务人债务,这属于常见的债权债务情形。
-法律层面而言,此类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会依特定规则处置。
-通常,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此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倘若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债权,可能会在破产程序中失去某些优先受偿等权益。
-不过,未申报债权并非意味着债务就消失了,债务人仍需对该债务负责。
-只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
3.综上,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有债务的,债权人应依照规定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破产受理前,小李曾对小朱公司有一笔债务。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需按规定期限申报债权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然而,小李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担心自身权益受损,与小朱公司就该债务处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破产程序里,像小李对小朱公司这种破产受理前的债务,债权人需依规定申报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小李未按时申报不符合程序要求。
2、虽然小李未申报债权,但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小朱公司依然要对该债务负责,只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受影响。所以小李应积极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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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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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吗
[律师回复]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是否由债务人自行负担
不论是被驳回申请还是宣告破产,受理费均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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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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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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