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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对外诉讼有效吗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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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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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对外诉讼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对于对外诉讼的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该协议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备案或者法院的确认,那么在对外诉讼中通常会被认可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财产的分配约定。
但如果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未依法进行公示等,可能会导致其在对外诉讼中不被采纳。
此外,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配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协议的效力。
总之,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的对外诉讼效力并非绝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协议离婚,在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约定,家中房产归小丽。后小胡对外负债,债权人将小胡告上法庭,并主张该房产用于偿债。小丽拿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称房产已归自己。债权人则质疑协议真实性及效力,认为此协议是小胡为逃避债务所签。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若该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确认,在对外诉讼中通常可作为有效证据。但此协议未经公示,存在争议。
2、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可能不被采纳。本案中债权人质疑协议真实性,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涉及第三人利益,要综合判断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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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债务分配是否对外生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协议中债务分配是否对外生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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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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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财产分配协议有效吗
10w+浏览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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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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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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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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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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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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