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交费用吗

#判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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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此费用涵盖申请执行费与实际支出费等。
申请执行费通常依执行标的一定比例收取,该比例由法律规定并依执行标的金额而定。
实际支出费包含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2.预交执行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确保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执行工作能有效推进。
若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预交的执行费用可予以退还;
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情形,执行费用可能无法全部退还。
3.总之,申请强制执行一般需先预交费用,然而具体情况需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李因与小胡的合同纠纷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告知小李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包括依执行标的比例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和可能产生的实际支出费。小李对此存疑,认为不应自己先交钱,担心若最终执行无果费用无法退还,双方就预交执行费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这是为保障执行程序顺利推进。执行费用包含申请执行费与实际支出费,其收取有法律规定。
2、预交执行费用能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有效推进执行工作。若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预交费用可退还;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费用可能无法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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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强制执行先得吗?
先申请强制执行者并不一定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由于强制执行并没有优先受偿权。故此会出现即使申请了强制执行,也无法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依旧不知道先申请强制执行先得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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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先申请强制执行先拿钱吗
1w浏览2025-06-03
强制执行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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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优先?
先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优先执行的,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即如果是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例如担保物权等等,此时无论是权利人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此时都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具体的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优先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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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优先
1w浏览2025-05-27
强制执行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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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先申请的先还吗
是的。一方不履行该尽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通知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会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整理了以下强制执行是先申请的先还吗相关的内容,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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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谁先申请谁先执行吗
1w浏览2025-05-03
强制执行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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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权么
不同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权,法院会先处理先申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若是依旧不知道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权么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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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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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分先后么?
申请强制执行分先后,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顺序方面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有优先受偿权的话,就是会优先来进行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分先后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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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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