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有力执行措施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其具体规范如下:首先,若被执行人未存在应予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其次,如果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尚不足以抵偿1万元,每宗案件同样需要缴纳50元。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万元但不足以达到50万元时,按照1.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而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出了50万元但尚未到达500万元时,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缴纳;若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但还未达到1000万元,那么对应的比例将降为0.5%;最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将只剩下0.1%。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强制执行费用并非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征收,而是在整个程序完结之后由申请者承担的一项费用。此外,应该区分开来的是,这个费用并不包含在诉讼费之中,仅仅针对于财产执行这一层面进行征收,同时它也不适用于针对人身权益的执行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执行局强制执行过程
关于执行局强制执行的运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收到执行申请文件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局必须予以立案;
其次,在遵循上述规定成功立案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指挥中心的负责人需要明确确定实际执行的法庭部门;
接着,在完成归档工作并确认受理案件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执行局必须向被告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命令被告方于执行期限内向受申请人支付所应承担的债务;
最后,在立案之后,执行局将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针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有力执行措施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其具体规范如下:首先,若被执行人未存在应予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其次,如果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尚不足以抵偿1万元,每宗案件同样需要缴纳50元。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万元但不足以达到50万元时,按照1.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而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出了50万元但尚未到达500万元时,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缴纳;若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但还未达到1000万元,那么对应的比例将降为0.5%;最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将只剩下0.1%。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强制执行费用并非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征收,而是在整个程序完结之后由申请者承担的一项费用。此外,应该区分开来的是,这个费用并不包含在诉讼费之中,仅仅针对于财产执行这一层面进行征收,同时它也不适用于针对人身权益的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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