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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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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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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帮忙还账:
要是借款人没按约定还钱,担保人得在担保的那部分范围内,替借款人把钱还给债权人
2.一起担责:
要是合同没特别说明是一般保证责任,那担保人一般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能直接让担保人把全部债务都还了,担保人不能以先去起诉借款人为由拒绝还钱。
3.有权追偿:
担保人替借款人还了钱之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要回自己帮着还的那部分,像本金、利息、违约金之类的都能要回来。
总之呢,贷款担保人得为借款人的债务担点风险,在决定担保之前,得好好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担保责任,可不能随便就答应担保。

案情回顾:

小胡向小丽借款5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小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半年后,小胡未能按时还钱,小丽多次催讨无果。小丽遂要求小李偿还全部5万元欠款,小李则认为应先让小胡还钱,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合同未特别说明是一般保证责任,小李属于连带保证。小丽作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小李偿还全部债务,小李不能以先起诉小胡为由拒绝还钱。
2、若小李替小胡偿还了5万元欠款,之后有权向小胡追偿这5万元本金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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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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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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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贷款担保人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1w浏览2025-03-18
反担保留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担保人的财产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
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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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10w+浏览2024-11-05
贷款人死了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如果借款人去世了,且贷款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继续偿还欠款。这是因为担保人在签担保协议时承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就由他们来还。不过,如果借款人还有遗产,而且这些遗产足够偿还未还的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遗产清偿的范围内,适当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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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法借贷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关于非法借贷行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个层面。在民事责任方面,若非法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借款人仅需归还借款本金,而无需承担高昂的利息费用。至于行政责任,则可能面临诸如罚款等形式的行政处罚。最后,在刑事责任层面,倘若涉及到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会遭受严厉的刑事制裁。
1w浏览2024-08-16
反担保留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担保人的财产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
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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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承担的责任义务
10w+浏览2024-11-13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承担责任会因债务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果债务是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的,那么这就是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为了家庭的日常所需而负债,那么这也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同样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债务是以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经营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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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分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责任
通常情况下,子公司所产生之债务责任将由其母公司或集团总部负担。作为没有法人执业资格的子公司,它们在相关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必须由总公司来承担。然而,若子公司具备自身独立的资产,那么在其资产界定范围内,亦须为相关债务负起应有的偿还义务。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总公司往往依据自身内部的运营管理规范,对子公司施加压力,令其分担部分债务。
1w浏览2024-10-12
反担保留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担保人的财产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
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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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如何承担责任和义务责任
10w+浏览2024-09-12
公司债务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责任
在公司经营中,法定代表人的债务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公司组织形态,其法定代表人的负债与职责也有所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通常是以其承诺投入的资金为限。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法定代表人只需承担其投资额度内的债务,而不是公司的全部债务。这种责任限制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即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风险也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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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责任
担保人规避责任通常有:主合同当事人恶意勾结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担保人非自愿保证;保证合同有法律效力瑕疵,如主合同无效致保证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失,担保人无需担责。
1w浏览2024-11-06
反担保留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担保人的财产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
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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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责任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责任
10w+浏览2024-09-05
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担保方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偿还债权的义务,但对于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来进行执行;如果担保方归还了之笔债权,那么保证人也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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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和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的信用支持者,在贷款方未能如期履行合约所规定之债务时,借款人的承诺担保人需协助其进行还款的责任。换句话说,当对方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现尝借款而产生的负债时,该债权人享有对借款人保证引用之人的代偿请求权。提供担保支持的责任人及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便是在其所确认的担保范围之内,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在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该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
1w浏览2024-10-21
反担保留置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担保人的财产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
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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