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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 最新修订 |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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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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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确定申请主体:
当事人劳动者,就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要是当事人是用人单位,那就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
2.备好申请材料:
涵盖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据等。
仲裁申请书得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等内容。
3.挑选仲裁机构:
朝着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提交申请:
把准备妥当的申请材料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并且依照要求缴纳仲裁费用,通常是10元。
5.受理与审理: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都要按时参加,进行陈述与辩论。
6.作出裁决:
仲裁庭依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当事人要是对裁决不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许与所在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小许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小许本人准备申请,而公司则由法定代表人处理。双方就应由谁准备更充分的证据产生争议。小许准备好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按要求交了10元仲裁费。仲裁机构受理后安排开庭。

案情分析:

1、申请主体方面,劳动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小许和公司的申请主体确定正确。
2、申请材料准备上,小许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符合申请仲裁的规范。
3、管辖选择上,小许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符合管辖规定。
4、仲裁费按要求缴纳,仲裁机构审查受理并安排开庭,后续若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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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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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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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在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
1w浏览2025-03-27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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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
10w+浏览2024-10-09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么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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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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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么确定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么确定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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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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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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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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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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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如何去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如何去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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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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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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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样去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样去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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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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