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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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本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在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基本就是这样,不管是谁,只要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就需要履行当事人的义务,当然也会有相应的权利,这样在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能够更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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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怎么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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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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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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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必须仲裁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所以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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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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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必经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双方也可以先向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不能直接起诉,对仲裁裁决有争议的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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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怎么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怎么申请仲裁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遇到人事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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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只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以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但是人民在审判实际工作中,应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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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仲裁,相关法律规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仲裁,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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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的裁决,应当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二者在适用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对终局裁决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人民对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首先要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类型为准。在仲裁裁决书没有载明是否是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则应当由人民行使认定仲裁裁决类型的司法审查权,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查,如果仲裁裁决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则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对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提起的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则对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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