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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管辖属于哪里

#劳动仲裁 最新修订 |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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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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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建筑工地工伤管辖情况:
一般归属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同地区:
当用人单位注册时,由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若用人单位未注册,那么就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还有另一种选择,即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例如,某建筑工地工人工伤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市,生产经营地在B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B市,那么工人可以向B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用人单位未注册,同样向B市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
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最终还是由B市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情回顾:

小何在建筑工地工作时不幸受伤,该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市,经营地在B市,劳动合同履行地是C市。小何认为应在C市申请仲裁,而用人单位觉得应在A市仲裁,双方就工伤仲裁管辖地产生争议。随后小何向C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用人单位则向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建筑工地工伤管辖一般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此案件中用人单位注册地A市和经营地B市不同,不过劳动者小何可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C市申请仲裁。
2、当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时,按照规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C市的仲裁委管辖,所以本案最终应由C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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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管辖属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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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工程劳务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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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地工伤管辖属于哪里
1w浏览2025-04-02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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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属管辖
10w+浏览2024-11-21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属于哪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发生纠纷案件,被告之居住地点为主要考量因素,该地点应当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然而,如被告在其常居地与居住地存在区别时,则应适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以法人或其它类组织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事件,此类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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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纠纷的管辖是哪里
1w浏览2025-05-07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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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专属管辖
10w+浏览2024-10-04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属于哪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发生纠纷案件,被告之居住地点为主要考量因素,该地点应当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然而,如被告在其常居地与居住地存在区别时,则应适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以法人或其它类组织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事件,此类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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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1w浏览2025-03-18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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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
10w+浏览2024-11-02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两地法院均有对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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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1w浏览2025-03-15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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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属不属于专属管辖
8.5w浏览2024-02-23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是哪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合同管辖地一般是跟还有合同规定的管辖地为标准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地,那么就按照施工的地点作为管辖地,届时出现纠纷的,就按照施工地所在地区为准,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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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
1w浏览2025-04-06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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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属不属于专属管辖
10w+浏览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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