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刚毕业,进了一家大型网络公司做风控,他们人事部面试通过以后直接给我签订了合同,合同上面说的有违约金,如果我泄露了公司机密就属于违约了,我问了一下朋友怎么回事,朋友告诉我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况,如果是这样不是一笔小数目,会不会被公司这样的合同利用坑害我的利益?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同志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呢,我就这样跟你解释
如果把损失设定为100%,那么违约金在30%以内是不存在过高情形的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作用,因此,违约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即违约金过高可依请求适当减少。该规定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过高违约金主张调整,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如何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调整”才属于“适当”,合同法并未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判实践当中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