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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到孩子名下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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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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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钱的归属视具体情况定。
要是丈夫明确把钱赠与孩子,还完成了相关赠与手续,像转账记录清楚备注是赠与,那这笔钱就是孩子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是丈夫没明确赠与意思,只是转到孩子名下,比如是为方便家庭共同管理使用,或者有其他模糊情况,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对孩子财产的代管,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关键看丈夫转账时的真实意图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若有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裁决。
例如,丈夫转账时没备注,之后又无法证明是赠与,就可能按家庭管理使用认定;
若有明确赠与备注等,就更倾向认定为孩子个人财产。
总之,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准确判断钱的归属。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子小胡。小许曾转账一笔钱到小胡的账户。小丽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放在小胡名下方便管理;而小许坚称自己是将这笔钱赠与小胡,属于小胡的个人财产。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下,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判断这笔钱的归属需看小许转账时的真实意图及相关证据。若小许有明确赠与意思,完成相关手续,如转账记录备注赠与,这笔钱就是小胡个人财产。
2、若小许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转账可能是为家庭共同管理使用,这笔钱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小许转账时未备注,且无法证明是赠与,法院可能按家庭管理使用认定钱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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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追回丈夫转移到“小三”名下的房产吗
如果老公将房产转到小三名下,老婆不仅可以请求追回,还可以在婚内要求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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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名下的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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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的车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0w+浏览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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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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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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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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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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