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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受害者能获赔吗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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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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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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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信用卡诈骗受害者通常能获赔。
若嫌疑人有财产,在刑事诉讼时,受害者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诈骗财物,弥补如透支款这类直接损失。
2.若嫌疑人用骗款偿还合法债务,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的,难以追回;
若第三人恶意串通,可通过民事诉讼追款弥补损失。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盗刷等情况有保障措施,受害者可按规定申请赔偿
受害者应及时合法维权,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的信用卡被小胡盗刷,小胡使用骗得的款项偿还了欠小李的合法债务。小朱发现后,要求小李返还该笔款项,小李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拒绝返还。同时,小朱也向银行申请赔偿,银行以需进一步核实为由未立即处理,小朱陷入不知如何挽回损失的困境。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信用卡诈骗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胡返还诈骗财物,弥补透支款等直接损失。
2、对于小李,若其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款项,小朱难以追回;若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小朱可通过民事诉讼追款弥补损失。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盗刷情况有保障措施,小朱可按规定申请赔偿,应及时合法维权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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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受害者能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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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受害者怎么办
保留聊天和转账记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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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受害者受害者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 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 第一种损失,而将 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 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 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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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
10w+浏览2024-08-01
集资诈骗受害者怎么办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集资诈骗受害者怎么办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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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害者受害者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 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 第一种损失,而将 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 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 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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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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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被判刑以后受害人的钱会由法院责责令犯罪分子返还。诈骗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更多关于诈骗案受害者怎样处理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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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 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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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受害者享有法律保护。他们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果受害者因被告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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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受害者受害者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 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 第一种损失,而将 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 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 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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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参与者受害者
10w+浏览2024-11-16
集资诈骗受害人获利怎么判
非法集资诈骗受害人获利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是依旧不知道集资诈骗受害人获利怎么判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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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受害者受害者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 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 第一种损失,而将 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 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 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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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能否获得赔偿
10w+浏览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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