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人)于2009年8月1日向法院提高了支付令申请书。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支付令,可是,法院一直未给我支付令(可能是法院工作人员忘了),二年多来,我也没问过法院(因我不懂法律知识),被申请人也没还一分钱给我。直到2012年4月28日(时隔2年零8个月),法院才通知我去拿支付令(法院在支付令上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8月31日)。请问:1.我拿到了这个支付令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若可以申请,我的有效期多长?从什么时候算起?(告诉我法律依据)2.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请告诉我怎么办?(若重新起诉,借条的还款期是到2009年4月30日,诉讼期早该过了吧?)3《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法院又说“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请问究竟是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符合条件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不予以受理,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二)、督促程序的审理组织独任审判,不开庭、书面审查人民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如果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隔这么长时间才给违法,可要求赔偿损失。签收日期是现在吧。你也可以拿着他去执行,不给执行找。执行期限应该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