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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怎么判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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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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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冒充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违法行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如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名义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同时,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比如,某人冒充律师代理案件获得了5万元违法所得,那么他可能会被没收这5万元,还会面临5万到25万的罚款。
其次,若情节严重,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招摇撞骗罪。
按照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处罚会更重。
如果冒充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会按照相应法律量刑
所以,千万不能为了利益冒充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小胡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对外宣称自己是专业律师,并接受小李委托代理一起刑事案件。小胡以律师身份开展一系列法律服务工作,还收取了小李高额费用。小李后来发现小胡并非真正律师,便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了小胡的行为。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小胡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若小胡冒充律师的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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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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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是否构成诈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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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冒充本人签名构成表见代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冒充本人签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只是冒充本人签名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总之该“合理理由”的判断是依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标准。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如果没有形成客观的权利外观,完全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无限制扩张,会造成人人无安全感,使法律丧失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被代理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从被代理人的责任基础看,任何一种归责原则都不可能脱离人的行为而存在,即无行为就无责任。表见代理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本人的行为虽然往往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其责任不限于过失责任,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仍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本人的作为、行为只要为信赖表象提供原因即可。
3、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
相对人应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一、审查义务。相对人在与自称是代理人的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代理权限。

二、判断义务。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对其中缺陷应具有必要的警觉,对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与职位一致,是否有不相适应的言行等进行合理判断。

三、核实义务。对于通过谨慎判断,认为可能存在瑕疵,应进一步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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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构成诈骗吗
10w+浏览2023-09-21
冒充本人签名构成表见代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冒充本人签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只是冒充本人签名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总之该“合理理由”的判断是依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标准。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如果没有形成客观的权利外观,完全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无限制扩张,会造成人人无安全感,使法律丧失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被代理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从被代理人的责任基础看,任何一种归责原则都不可能脱离人的行为而存在,即无行为就无责任。表见代理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本人的行为虽然往往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其责任不限于过失责任,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仍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本人的作为、行为只要为信赖表象提供原因即可。
3、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
相对人应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一、审查义务。相对人在与自称是代理人的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代理权限。

二、判断义务。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对其中缺陷应具有必要的警觉,对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与职位一致,是否有不相适应的言行等进行合理判断。

三、核实义务。对于通过谨慎判断,认为可能存在瑕疵,应进一步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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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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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本人签名构成表见代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冒充本人签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只是冒充本人签名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总之该“合理理由”的判断是依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标准。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如果没有形成客观的权利外观,完全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无限制扩张,会造成人人无安全感,使法律丧失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被代理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从被代理人的责任基础看,任何一种归责原则都不可能脱离人的行为而存在,即无行为就无责任。表见代理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本人的行为虽然往往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其责任不限于过失责任,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仍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本人的作为、行为只要为信赖表象提供原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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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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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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