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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和原合同不一致有效吗

#合同效力 最新修订 |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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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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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补充合同效力的判定
通常,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也是有效的。
补充合同,其实就是对原合同某些方面进行补充或者变更的约定。
不过,它得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得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同内容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等。
举个例子,原合同里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数量,而补充合同对交付时间进行了更改,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也不会影响整个合同体系的效力。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要是补充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补充合同。
此外,如果补充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它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要判断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只看某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而关键之处就在于它是否符合法律对于合同生效的要件。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原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数量。之后,两人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货物交付时间进行了更改。小许认为补充合同改变了原合同内容,应属无效;小李则觉得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约定,只要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如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等,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补充合同对交付时间更改,不影响整个合同体系效力。
2、若补充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无效。本案未提及这些情况,所以需综合考量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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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符时,以合法有效的协议为准。先确认对抗性条款的合法性。合法时,以补充合同冲突解决规则为主。若未规定,则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合同为准。确保所有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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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符时,以合法有效的协议为准。先确认对抗性条款的合法性。合法时,以补充合同冲突解决规则为主。若未规定,则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合同为准。确保所有条款合法有效。
1w浏览2024-05-19
开庭后原告能补充证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法官同意可以补充证据。
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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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哪些为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哪些为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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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庭后原告能补充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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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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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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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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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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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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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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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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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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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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