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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

#民间借贷 最新修订 |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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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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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民间借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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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民间借贷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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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民间借贷里,认定借贷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借款合意:
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基础。
双方就借款进行沟通协商,会通过一些书面形式来明确约定借款相关事宜,像借条借款合同等。
这些书面材料会写明借款金额是多少、用于什么用途以及还款时间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愿。
2.款项交付:
出借人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已经把钱实际给了借款人
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它能清晰显示资金的流向;
要是现金交付,也需要有相应的凭证,以此证明借款已到借款人手中。
3.明确约定:
借款金额和利息等都要有明确的约定。
其中,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是超出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综合审查:
除了上述几点,还需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如果双方有多笔借贷往来,就不能孤立看待某一次借贷,要结合整体情况来判断本次借贷关系是否真实。
只要各项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有借款意愿且款项已交付,就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回顾:

小许称小胡向其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但未约定利息。小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将5万元转给小胡。然而小胡辩称,这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小许归还之前的欠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

案情分析:

1、从借款合意来看,小许持有借条,借条属于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事项,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小胡虽称是还款但无证据证明。
2、款项交付方面,小许有银行转账记录,可证明已将5万元实际交付给小胡。综合来看,小许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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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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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为确立民间借贷关系,可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法律凭据。民间借贷涉及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后,债权债务随之产生。若借款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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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借贷关系
1w浏览2025-04-29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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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06
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为确立民间借贷关系,可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法律凭据。民间借贷涉及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后,债权债务随之产生。若借款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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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借贷关系
1w浏览2025-05-06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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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22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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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
1w浏览2025-04-18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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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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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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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10w+浏览2023-09-04
借贷关系认定怎么认定?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借贷关系是最主要的借款数额,还有就是发生了借贷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真实可以认为认定是有效的,因为借贷产生的抵押就是有效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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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钱怎么确认借贷关系
1w浏览2025-05-09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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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10w+浏览2023-09-17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途径是什么
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的债权凭证所认定地,此外,认定民间借贷关系,还可以通过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进行对比判断,从而进行最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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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双方借贷关系
1w浏览2025-05-12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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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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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该如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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