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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施工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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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陈功律师在线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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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建筑劳务合同不属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特定类型案件须由特定法院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建筑劳务合同则不同。
2.建筑劳务合同本质是提供劳务,非直接针对工程施工,更侧重劳务人员服务,而非工程核心工作。
3.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劳务公司与小胡的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后双方因劳务费用结算产生纠纷,小胡认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小朱认为建筑劳务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但建筑劳务合同与此不同。
2、建筑劳务合同本质是提供劳务,并非直接针对建设工程本身的施工,更侧重于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而非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核心工作。所以,建筑劳务合同纠纷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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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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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未生效属于专属管辖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遵循合同地域管辖原则。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将施工行为发生地视为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域管辖程序,确保了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处理,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地域管辖制度不仅符合法律原则,也适应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性,有助于促进合同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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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纠纷属专属管辖吗
1w浏览2025-06-01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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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
优先适用的是合同地域管辖权,而非专属管辖权。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的是施工行为地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而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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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1w浏览2025-05-15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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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是专属管辖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是专属管辖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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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1w浏览2025-05-02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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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不动产权益争端确定司法管辖权,属司法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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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w浏览2025-02-02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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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如一方未履行合约职责,按中国法律,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专属省级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拖欠工程款项纠纷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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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合同未生效属于专属管辖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遵循合同地域管辖原则。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将施工行为发生地视为合同义务履行的地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域管辖程序,确保了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处理,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地域管辖制度不仅符合法律原则,也适应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性,有助于促进合同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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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上个月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请问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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