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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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不动产权益争端确定司法管辖权,属司法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在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应按照不动产的权益争端来确定司法管辖权。由于不动产的权益争端属于司法系统的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争议也应纳入专属管辖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表明,当犯罪嫌疑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当中,其通过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两万元以上时,即可被视为构成了刑法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而合同诈骗罪则是针对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犯罪分子采取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骗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行为进行的法律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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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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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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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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