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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受理单位是啥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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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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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受理主体:
电信诈骗通常由公安机关受理。
因为电信诈骗属于涉嫌诈骗罪的范畴,而公安机关肩负着侦查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
2.报案方式:
一旦遭遇电信诈骗,要第一时间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会依据报案情况展开调查工作,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踪迹等。
3.报案注意事项:
在报案时,需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诈骗的相关信息。
例如诈骗的具体方式,是电话诈骗、网络诈骗还是其他形式;
诈骗发生的准确时间;
涉及的具体金额;
对方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社交账号等。
提供的信息越详细,公安机关就能更高效地开展工作,进而提高侦破案件的概率,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4.特殊情况处理:
若遇到跨境电信诈骗这类复杂情况,公安机关还可能会与国际刑警组织等进行协作处理,共同打击犯罪。

案情回顾:

小许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银行卡存在风险,需将资金转到指定安全账户进行保护。小许信以为真,按对方要求转账5万元后发现被骗。小许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有人质疑是否该由公安机关受理此电信诈骗案件。

案情分析:

1、电信诈骗涉嫌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侦查、打击犯罪的职责,所以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受理。
2、小许遭遇电信诈骗后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是正确的做法。报案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诈骗方式、时间、金额、对方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助于公安机关高效开展调查、追踪嫌疑人,侦破案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若遇复杂跨境情况,还会会同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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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受理单位是啥
1w浏览2025-05-07
表哥总是冒充劫匪给公民打电话,说孩子被绑架了,需要50万的赎金,否则就撕票,这都是他第三次犯案了,公安局终于抓了他,冒充劫匪打电话诈骗,电信诈骗辩护要点如何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都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认定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认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另外结合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商榷。
一、将被告人都某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同与被告人刁某某等主犯明显不妥,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理由如下:
1、被告人都某某主观进入公司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维持生活,一开始并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所以被告人进入公司早期和中期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2、公司在合肥运行期间一共有三名行政文员,都是与被告人都某某从事同样的工作,在目前证据材料并且对其分开认定。等同于把其他人行为也认定到被告人身上,明显与事实不符。
3、不能合理排除有部分受害者属于自己操作导致的亏损。目前公诉机关认定涉案140名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他都是由本案被告人通过正向或反向指导而导致亏损和大量手续,有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也说明了也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亏损,这部分亏损不能认定本案的涉及金额,如果目前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 、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其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根据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本案中,都某某在仟鸿公司仅仅是一名行政文员,其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都某某是根据老板的指使在做事,在行动,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案件中所涉及的电脑,电话,软件系统等也并非都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请法庭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被告人都某某经别人介绍进入其开设的公司工作,本意只为找到一份安家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对单位的某些做法有点异议,但面对这个衣食父母,都某某能够做的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工作,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此过程中,可以说,都某某本人绝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她也绝没有可能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核心的系统操作均非都某某所能触及的。所以说,在本案中,都某某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都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获益。
都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为二万多元,没有任何提成收入,该部分钱款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故在本案中,都某某并没有任何获益,并没有占取他人钱财。
五、被告都某某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表现良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希望家属能够协助帮其退赃,具备悔罪的情节。
综上,都某某其实仅仅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本意只是想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收入,未曾想会卷入数额如此庞大的诈骗案当中,请法庭能够考虑到辩护人之前的辩护观点,结合都某某本人系初犯偶犯,态度端正良好等情节,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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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总是冒充劫匪给公民打电话,说孩子被绑架了,需要50万的赎金,否则就撕票,这都是他第三次犯案了,公安局终于抓了他,冒充劫匪打电话诈骗,电信诈骗辩护要点如何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都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认定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认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另外结合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商榷。
一、将被告人都某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同与被告人刁某某等主犯明显不妥,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理由如下:
1、被告人都某某主观进入公司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维持生活,一开始并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所以被告人进入公司早期和中期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2、公司在合肥运行期间一共有三名行政文员,都是与被告人都某某从事同样的工作,在目前证据材料并且对其分开认定。等同于把其他人行为也认定到被告人身上,明显与事实不符。
3、不能合理排除有部分受害者属于自己操作导致的亏损。目前公诉机关认定涉案140名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他都是由本案被告人通过正向或反向指导而导致亏损和大量手续,有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也说明了也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亏损,这部分亏损不能认定本案的涉及金额,如果目前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 、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其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根据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本案中,都某某在仟鸿公司仅仅是一名行政文员,其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都某某是根据老板的指使在做事,在行动,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案件中所涉及的电脑,电话,软件系统等也并非都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请法庭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被告人都某某经别人介绍进入其开设的公司工作,本意只为找到一份安家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对单位的某些做法有点异议,但面对这个衣食父母,都某某能够做的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工作,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此过程中,可以说,都某某本人绝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她也绝没有可能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核心的系统操作均非都某某所能触及的。所以说,在本案中,都某某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都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获益。
都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为二万多元,没有任何提成收入,该部分钱款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故在本案中,都某某并没有任何获益,并没有占取他人钱财。
五、被告都某某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表现良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希望家属能够协助帮其退赃,具备悔罪的情节。
综上,都某某其实仅仅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本意只是想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收入,未曾想会卷入数额如此庞大的诈骗案当中,请法庭能够考虑到辩护人之前的辩护观点,结合都某某本人系初犯偶犯,态度端正良好等情节,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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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都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认定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认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另外结合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商榷。
一、将被告人都某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同与被告人刁某某等主犯明显不妥,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理由如下:
1、被告人都某某主观进入公司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维持生活,一开始并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所以被告人进入公司早期和中期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2、公司在合肥运行期间一共有三名行政文员,都是与被告人都某某从事同样的工作,在目前证据材料并且对其分开认定。等同于把其他人行为也认定到被告人身上,明显与事实不符。
3、不能合理排除有部分受害者属于自己操作导致的亏损。目前公诉机关认定涉案140名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他都是由本案被告人通过正向或反向指导而导致亏损和大量手续,有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也说明了也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亏损,这部分亏损不能认定本案的涉及金额,如果目前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 、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其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根据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本案中,都某某在仟鸿公司仅仅是一名行政文员,其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都某某是根据老板的指使在做事,在行动,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案件中所涉及的电脑,电话,软件系统等也并非都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请法庭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被告人都某某经别人介绍进入其开设的公司工作,本意只为找到一份安家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对单位的某些做法有点异议,但面对这个衣食父母,都某某能够做的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工作,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此过程中,可以说,都某某本人绝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她也绝没有可能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核心的系统操作均非都某某所能触及的。所以说,在本案中,都某某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都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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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被告人都某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同与被告人刁某某等主犯明显不妥,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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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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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都某某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表现良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希望家属能够协助帮其退赃,具备悔罪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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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其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根据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本案中,都某某在仟鸿公司仅仅是一名行政文员,其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都某某是根据老板的指使在做事,在行动,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案件中所涉及的电脑,电话,软件系统等也并非都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请法庭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被告人都某某经别人介绍进入其开设的公司工作,本意只为找到一份安家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对单位的某些做法有点异议,但面对这个衣食父母,都某某能够做的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工作,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此过程中,可以说,都某某本人绝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她也绝没有可能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核心的系统操作均非都某某所能触及的。所以说,在本案中,都某某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都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获益。
都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为二万多元,没有任何提成收入,该部分钱款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故在本案中,都某某并没有任何获益,并没有占取他人钱财。
五、被告都某某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表现良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希望家属能够协助帮其退赃,具备悔罪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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