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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未设立咋办

#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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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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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未设立时,要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未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也就是说,即便未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办理登记的义务。
若抵押人拒绝办理,就构成了违约。
此时,债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抵押人赔偿相应损失。
2.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若抵押物属于禁止抵押财产,合同可能部分无效。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尽快与抵押人协商,更换合格的抵押物。
之后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若双方协商不成,债权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抵押人承担因抵押物不适格所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
总之,面对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况,债权人要根据不同原因采取合适的解决办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抵押合同,小许以名下房产为小李的债权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小李发现小许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经催促仍拒绝。后小李又得知该房产在抵押前已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属于禁止抵押财产。小李要求小许更换合格抵押物重新签订合同,小许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案件例子中,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虽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小许拒绝办理登记构成违约,小李可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又因抵押物为禁止抵押财产,抵押合同可能部分无效,小李要求更换合格抵押物合理,小许拒绝,小李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小许承担因抵押物不适格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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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未设立咋办
1w浏览2025-05-12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律师回复]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
A准备给
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
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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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但已设立登记咋办
1w浏览2025-05-12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律师回复]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
A准备给
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
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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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登记已设立会怎样处理
1w浏览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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