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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转账实际借款人出借条算谁借款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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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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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借条实际借款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通常来说,借条上借款的认定以实际借款人为准。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凭证。
当实际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这意味着其有向出借人借款的真实意愿,并且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事实和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
从法律层面看,实际借款人就被认定为借款主体,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中间人,如果其仅承担转账的工作,既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一般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中间人实际上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属于债务加入人,也就是其自愿加入到债务关系中,那么在这些情形下,中间人同样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在借贷活动中,不仅要明确实际借款人,对于中间人的角色和责任也需谨慎界定。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款通过小胡转账给小许,小胡是中间人。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丽要求小胡也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只是转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小许出具了借条,有向小丽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借款事实,应认定小许为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
2、小胡仅负责转账,无借款意思表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小丽有证据证明小胡实际是共同借款人或债务加入人,小胡则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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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如何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如何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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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
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解释中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从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四条中能够总结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民个人等,是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该条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实则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其司法适用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相关理论上还是颇具争议。虽然其产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施-行的十余年间也确实起到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如随意扩大该条适用范围,可能会诱导实际施工人利用农民工进行恶意讨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于该条规定的存废重新进行思考、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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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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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
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解释中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从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四条中能够总结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民个人等,是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该条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实则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其司法适用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相关理论上还是颇具争议。虽然其产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施-行的十余年间也确实起到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如随意扩大该条适用范围,可能会诱导实际施工人利用农民工进行恶意讨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于该条规定的存废重新进行思考、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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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怎样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怎样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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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
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解释中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从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四条中能够总结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民个人等,是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该条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实则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其司法适用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相关理论上还是颇具争议。虽然其产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施-行的十余年间也确实起到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如随意扩大该条适用范围,可能会诱导实际施工人利用农民工进行恶意讨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于该条规定的存废重新进行思考、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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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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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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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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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怎么办?
借条不是实际借款人那么是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款,对于借条就需要由借款人亲自进行书写,而且需要把借款的金额,借款的利息,还款的时间都注明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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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是谁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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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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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中虽未明确定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从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四条中能够总结出,“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民个人等,是为区别于合法承包人、施工人而创设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该条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实则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其司法适用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相关理论上还是颇具争议。虽然其产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施-行的十余年间也确实起到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如随意扩大该条适用范围,可能会诱导实际施工人利用农民工进行恶意讨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于该条规定的存废重新进行思考、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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