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执行异议之诉多久下判决书

#判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5-05-18
4.8k浏览
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限有不同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要在立案那天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结。
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由本院领导批准,能延长六个月。
要是还不够,就得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延长。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结。
具体到每个案子多久能拿到判决书,这受多种因素影响。
比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的案件数量等。
如果案件事实很清晰,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没有太多争议,法院审理起来就比较快,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出结果。
但要是案件存在很多争议点,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审理的时间就会相应变长,可能会接近甚至超过规定的审限。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债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胡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执行标的属于自己。小朱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小胡认为案件应尽快审结,而小朱觉得案件复杂需更多时间调查,双方就案件审结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领导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具体到本案,审结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和法院案件量等因素。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会较快审结;若存在较多争议焦点、需大量调查取证,审限可能延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淮安181****351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113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550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95人选择咨询律师
60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执行异议之诉多久下判决书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4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34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6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6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1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3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7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2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0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4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6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4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6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5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2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3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6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6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152****850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968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918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多久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做出了刑事判决之后,一般是在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的10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之后就会开始执行判决书中的裁决。但是死刑的执行有核准,验明正身等环节,一般没有特殊安排时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达后十日内执行。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之诉多久下判决书
1w浏览2025-05-18
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10w+浏览
死刑判决书下来之后多久执行
死刑判决书下来之后经过法院二审后,如果当事人没上诉的,最高院经过核准之后七天之内即可执行。如果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不需要立刻执行的,可对其判处缓期执行。对于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才能执行,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或者处于孕期的,是不适宜使用死刑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多久下判决书
1w浏览2025-05-18
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10w+浏览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怎么写?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要写清楚原告方和被告方或者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址以及工作单位等。要写出申请人对于此次案件的诉讼请求,以及第三方此案件的陈述意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多久可以下来
1w浏览2025-05-18
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10w+浏览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下来之后可否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下来之后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对于裁定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执行异议是属于当事人或者是利害人对执行的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下判决书后多久执行执行异议
1w浏览2025-07-07
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10w+浏览
执行书下来多少天可以执行执行异议
1w浏览2025-07-06
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10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35****1882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34****791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0****725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81****30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1****410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56****396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