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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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要写清楚原告方和被告方或者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址以及工作单位等。要写出申请人对于此次案件的诉讼请求,以及第三方此案件的陈述意见。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怎么写?

原告(申请执行人):×××,……。

……

被告(案外人):×××,……。

……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具体执行标的)。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予支持总结评述)。依照……(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准许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列为原告,案外人列为被告,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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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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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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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书面异议,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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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女(或男,_年_月_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异议请求事项(有几项写几项。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具体情况因案而异,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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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之前的裁定书有异议然后我申请了上诉,现在上诉结果出来了,请问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要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2年。
法院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生效
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15日之内支
付多少钱。
3、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
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
日起两年。
二、二审判决书生效
1、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
2、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
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
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
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
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
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
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
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
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
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
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
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
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
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
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
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
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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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执行执行终结异议书,执行终结异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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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和住址。要写出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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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同学的裁定书现在被驳回了,于是想了解下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裁定书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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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需要律师函吗,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执行异议书需要律师函吗,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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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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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议的协助执行书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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