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逮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 |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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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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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在程序方面,要执行逮捕,得先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后再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法定的逮捕条件时,就会启动逮捕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而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不能防止出现一些社会危险性,那就应该予以逮捕。
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
可能会实施新的犯罪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能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与他人串供
可能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侦查机关觉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这些条件,就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逮捕。
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就会执行逮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侦查。侦查过程中,警方掌握了一定证据证明小朱有盗窃事实,且发现小朱有毁灭证据的迹象,可能会干扰证人作证。公安机关认为小朱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于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准了逮捕申请,随后由公安机关对小朱执行了逮捕。小朱认为自己情节轻微,不应该被逮捕,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本案中警方掌握小朱盗窃证据且其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迹象,符合逮捕条件。
2、从程序上看,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合法。小朱以情节轻微不应逮捕的说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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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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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逮捕从批准逮捕那一天开始计算。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第156条明确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就不能够超过两个月的时间的。所以批准逮捕的时间计算是非常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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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1w浏览2025-05-19
拘留期间是从逮捕开始还是从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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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多久开始取保候审
被依法逮捕后,能不能取保候审?可以!取保候审申请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提出,法律没规定具体时机,得看具体情况。要是案件有新变化,当事人符合条件,比如可能判管制、拘役这些较轻的刑罚,而且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那就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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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w浏览2025-07-24
拘留期间是从逮捕开始还是从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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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7天是从第二天开始算吗
审查逮捕7天是从第二天开始算,准确来说是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需要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通过以下内容将详细解答审查逮捕7天是从第二天开始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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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w浏览2025-06-03
拘留期间是从逮捕开始还是从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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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寻衅滋事罪什么时候开始逮捕?
发生寻衅滋事罪一般在拘留14天内就可以批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符合逮捕条件。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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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1w浏览2025-06-10
拘留期间是从逮捕开始还是从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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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1w浏览2025-05-27
拘留期间是从逮捕开始还是从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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