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有哪些误区

#合伙联营 最新修订 | 2025-05-22
3.6k浏览
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在线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6243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合伙联营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伙联营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伙联营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混淆合伙与借贷:
只关注资金投入,忽略共担风险等合伙特点,把合伙简单当成借贷。
若一方出资求固定回报、不担亏损,易误判法律关系
2.忽视协议约定:
处理纠纷不按协议条款,仅凭口头说法或个人理解,会让纠纷更复杂。
3.清算错误:
不按法定程序清算合伙财产,自行分配或不清算就主张权利,如合伙终止后直接分割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4.举证不足:
合伙事务多口头约定,证据意识弱,纠纷发生时无法提供关键证据。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
小何投入资金后要求固定回报,不承担亏损,认为这是借贷关系
在经营过程中,他们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仅凭口头说法行事。
合伙终止后,小胡未对店铺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算,就自行分割财产。
后来三人发生纠纷,由于合伙事务多为口头约定,他们都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案情分析:

1、小何仅以出资要求固定回报且不承担亏损,混淆了合伙与借贷关系。
合伙应具备共担风险等特征,不能简单因资金投入就认定为借贷。
2、三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仅凭口头说法,忽视了协议条款,导致纠纷更加复杂。
3、小胡未按法定程序清算合伙财产就自行分割,损害了其他合伙人利益。
合伙终止后应全面核算债权债务再进行分配。
4、三人证据意识淡薄,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这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徐州177****198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35****448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6****123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51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有哪些误区
一键咨询
  • 143****2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0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8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3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1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6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3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3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3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4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8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7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6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0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1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8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8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4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8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1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8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2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152****914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8****773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7****985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在哪?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在于主体之间有所区别,合伙合同纠纷是双方合伙存在纠纷属于内部双方问题,而个人经济纠纷是两个个体之间涉及到经济合同纠纷所进行矛盾,无论个人还是合伙,如果两者之间涉及纠纷问题,都可以通法律诉讼来进行解决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3w浏览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在哪?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在哪?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3w浏览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有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有吗,合伙协议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3w浏览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有吗?
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是有的,对于合伙合同纠纷是属于合伙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内部纠纷;而个人经济纠纷是属于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的权利或义务而引起的矛盾。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3w浏览
个人合伙合同纠纷与个人经济纠纷区别有什么?
个人合伙合同纠纷、个人经济纠纷的法律概念不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行为人签证合同时的目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同,产生合同纠纷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主观原因,一方面是客观原因。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3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56****660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88****692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6****897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80****995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920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52****899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