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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 最新修订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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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在线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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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时,申报债权很关键。
申报必要性:
只有申报债权,债权人才有资格参与破产重整程序,主张自身权益,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与表决。
申报期限:
由法院确定并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不然权利可能受限。
申报内容:
要写清债权性质、数额和担保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
要如实申报,虚假申报会担责。
申报后关注程序进展,按时参会表决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并进行了公告。小何起初觉得申报债权麻烦,想等重整计划出来看看情况再说。小李作为同是该企业的债权人,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并明确了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等信息。小何得知后,认为自己不申报也能参与后续程序,与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前提,小何若不申报债权,将无法在重整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等。
2、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小何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能面临权利受限的风险。
3、债权人申报债权需明确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情况等详细信息,且应如实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何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应尽快按要求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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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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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债务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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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需要申报债权吗
10w+浏览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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