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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单的房子动迁有补偿么

#房屋拆迁 最新修订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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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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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三联单房子动迁通常有补偿,虽它不等于房产证,但可证明房屋归属。
2.动迁时先确定房屋合法性,合法建造只是缺产权登记的,一般能获补偿。
补偿涵盖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用于经营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具体补偿因地区政策和项目规定而异,有些地方会调整补偿标准。
建议关注动迁公告,咨询当地部门,备好材料争取合理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套三联单房子,近期该区域面临动迁。小朱认为三联单能证明房屋归属,应获得与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而动迁部门表示,需确定房屋合法性,且当地政策对三联单房屋补偿标准可能有调整,不一定能全额补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三联单虽不等同于房产证,但可证明房屋归属。若该房屋建造合法依规,只是缺产权登记,通常可获得相应补偿,补偿项目可能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用于经营)等。
2、具体补偿因地区政策、动迁项目规定存在差异,当地动迁部门有权根据政策对三联单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小朱应及时关注动迁公告,详细咨询当地动迁部门,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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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单的房子动迁有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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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单的房子动迁有补偿么
1w浏览2025-06-04
拆迁房屋的联名上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
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
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月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元(㎡×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广州市检验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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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子三联单
10w+浏览2024-11-07
拆迁房屋的联名上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
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
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月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元(㎡×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广州市检验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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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补三联单快回迁房三联单房产纠纷
10w+浏览2024-10-15
拆迁房屋的联名上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州市检验所,住所地:广州市某大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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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
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
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月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元(㎡×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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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单房子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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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联名上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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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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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
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2006年月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元(㎡×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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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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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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