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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啥

#民间借贷 最新修订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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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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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民间借贷双方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间或相互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算。
2.合意方面:
要有借贷意思表示,书面的借条借款合同,或口头约定等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共识。
3.款项交付方面:
这是借贷关系成立关键,出借人要证明已交付借款,现金、银行或线上转账都行,转账记录、收条可作凭证。
4.其他方面:
考察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可能不受保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朋友。小朱称小胡向其借款5万元,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小胡否认存在借款关系,称聊天只是玩笑。小朱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已将5万元转给小胡。小胡则表示这笔钱是小朱偿还之前的欠款,并非借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和小胡均为自然人,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要求。
2、关于合意,小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小胡称是玩笑却无证据证明,应认定存在借贷合意。
3、款项交付方面,小朱有微信转账记录,能证明已将款项交付给小胡。
4、若小朱能证明借款用途合法,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小朱与小胡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胡需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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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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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为确立民间借贷关系,可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法律凭据。民间借贷涉及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后,债权债务随之产生。若借款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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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啥
1w浏览2025-06-20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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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4-11-14
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为确立民间借贷关系,可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法律凭据。民间借贷涉及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后,债权债务随之产生。若借款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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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依据是啥
1w浏览2025-05-24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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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06
借贷关系认定怎么认定?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借贷关系是最主要的借款数额,还有就是发生了借贷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真实可以认为认定是有效的,因为借贷产生的抵押就是有效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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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纠纷借贷关系认定标准是啥
1w浏览2025-06-01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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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确认民间借贷关系
10w+浏览2023-09-22
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判定,法院主要依据借款协议、借据或欠条等凭证。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旦关系确立,债权债务随之产生。若借款人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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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标准是啥
1w浏览2025-07-29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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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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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10w+浏览2023-09-04
没有借条怎样认定借贷关系
没有借条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还有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不是只有借条才能认定借贷关系,如果债务人因为没有借条就拒绝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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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借贷关系
1w浏览2025-04-29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陆连保,行政拘留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1月中旬,该所关押的被收审人员樊喜顺、白麦圈、冯田福先后被同号收审人员多人、多次体罚、殴打致伤。同月21日,被收审人员何俊奎又被同号的刘宗仁、孙永刚(另案处理)等人长时间体罚、殴打致伤(肋骨被打断七根),次日,陆连保发现后,只让告知家属给买胃药,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何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死者何俊奎系被平面和具有棱边条状致伤物反复作用造成失血、疼痛和酸中毒死亡。
该案例中,如果没有拘留所长的失职和纵容,也就不会有牢头狱霸的殴打行为,继而也不会出现被害人的死伤,因此拘留所长的和被害人的死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负刑事责任。
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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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10w+浏览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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