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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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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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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在以下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1.双方均有过错:
比如双方都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在此情况下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因为双方过错相抵,不能仅让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当事人起诉离婚,仅单独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因为该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没有离婚这个基础,就不存在相应的赔偿诉求。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离婚时,双方已在协议中对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协商并放弃该请求,之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已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就应遵守约定。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才提出,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过,如果二审法院调解不成,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审未提,二审才提且无正当理由,可能会影响对方的诉讼权利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婚姻期间均与他人同居。后小许起诉离婚,并要求小丽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另外,小静和小胡协议离婚时,小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小静又反悔主张该赔偿。同时,小李作为离婚诉讼被告,一审未提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无正当理由提出该请求。

案情分析:

1、小许和小丽均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时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过错相抵。
2、小静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之后再主张,法院依照约定不会支持。
3、小李一审未提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无正当理由提出,若二审法院调解不成,会告知小李另行起诉,以保障诉讼权利和审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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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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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w浏览2024-10-10
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予以支持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
首先,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员;
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应被排除在外,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维护利家庭的和睦、稳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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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应予支持的情形
10w+浏览2023-09-21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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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情形是什么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w浏览2024-10-22
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予以支持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
首先,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员;
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应被排除在外,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维护利家庭的和睦、稳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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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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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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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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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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