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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产调解书房产局不认怎么办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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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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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与房产局沟通。
了解不认调解书的具体原因,如资料不齐全等,及时补充。
2.若沟通无果,可通过向房产局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处理。
3.还能考虑走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借法院执行文书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丽三人因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产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达成遗产调解书,明确该房产由三人按比例共有。然而,当他们持调解书前往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房产局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认为调解书不能作为产权变更的有效依据。小朱等三人不解,不明白为何有法院的调解书房产局却不认。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该遗产调解书明确了房产的归属和分配比例,是合法有效的产权变更依据。
2、房产局拒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小朱等三人可以与房产局进一步沟通,要求其说明拒绝的具体法律条款。若沟通无果,他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房产局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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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产调解书房产局不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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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产调解书房产局不认怎么办
1w浏览2025-07-29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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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认自书遗嘱吗
1w浏览2025-01-21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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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房产局认可吗
1w浏览2025-01-12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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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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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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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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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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