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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公章是不是假章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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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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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未经备案的公章不是假章。
尽管有公安部的专门规定,但未经备案的公章,在特定情况下也具一定法律效力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规避风险,公章尽量要到公安备案。
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其他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属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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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公章是不是假章
未经备案的公章不是假章。尽管有公安部的专门规定,但未经备案的公章,在特定情况下也具一定法律效力。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规避风险,公章尽量要到公安备案。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其他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属有效合同。
1w浏览2025-01-24
你好,我们公司因为加急签了一份合同盖的章是没有备案的,我想请问律师您关于未备案的公章签合同是否犯罪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食品公司承建某工程,双方并对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食品公司拒绝支付下欠款项,索要无果后,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因公章老化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刻制了公司公章,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提起本次诉讼使用的公章均未经过备案。
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均未经过备案,且不一致,故两记印章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即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合法主体,合同应为无效。并主张,涉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二、案件焦点
公章未经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代理要点
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围绕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在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故建筑公司的公章未经备案,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公章是否经过备案属行政管理、规范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建筑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资质已由食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食品公司也通过将部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号的行为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则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及本次诉讼加盖的两枚建筑公司印章虽不一致,也未经过备案,但均为建筑公司所有、使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存在使用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即食品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建筑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其权益并未受损;食品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合同系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马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概念的确定,食品公司此主张实际上认可了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本案并不存在建筑公司外借资质的情形,故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未经备案,但建筑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建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为公章是否备案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五、案件评述
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印章并未经过备案,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及合法主体,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备案问题并未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故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食品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且借用资质本身的前提即为尊重合同上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与食品公司关于公章未经备案、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意见相佐,但至少能够确定食品公司对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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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因为加急签了一份合同盖的章是没有备案的,我想请问律师您关于未备案的公章签合同是否犯罪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食品公司承建某工程,双方并对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食品公司拒绝支付下欠款项,索要无果后,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因公章老化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刻制了公司公章,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提起本次诉讼使用的公章均未经过备案。
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均未经过备案,且不一致,故两记印章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即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合法主体,合同应为无效。并主张,涉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二、案件焦点
公章未经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代理要点
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围绕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在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故建筑公司的公章未经备案,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公章是否经过备案属行政管理、规范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建筑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资质已由食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食品公司也通过将部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号的行为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则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及本次诉讼加盖的两枚建筑公司印章虽不一致,也未经过备案,但均为建筑公司所有、使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存在使用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即食品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建筑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其权益并未受损;食品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合同系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马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概念的确定,食品公司此主张实际上认可了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本案并不存在建筑公司外借资质的情形,故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未经备案,但建筑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建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为公章是否备案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五、案件评述
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印章并未经过备案,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及合法主体,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备案问题并未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故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食品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且借用资质本身的前提即为尊重合同上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与食品公司关于公章未经备案、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意见相佐,但至少能够确定食品公司对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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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食品公司承建某工程,双方并对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食品公司拒绝支付下欠款项,索要无果后,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因公章老化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刻制了公司公章,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提起本次诉讼使用的公章均未经过备案。
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均未经过备案,且不一致,故两记印章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即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合法主体,合同应为无效。并主张,涉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二、案件焦点
公章未经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代理要点
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围绕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在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故建筑公司的公章未经备案,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公章是否经过备案属行政管理、规范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建筑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资质已由食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食品公司也通过将部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号的行为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则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及本次诉讼加盖的两枚建筑公司印章虽不一致,也未经过备案,但均为建筑公司所有、使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存在使用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即食品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建筑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其权益并未受损;食品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合同系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马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概念的确定,食品公司此主张实际上认可了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本案并不存在建筑公司外借资质的情形,故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未经备案,但建筑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建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为公章是否备案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五、案件评述
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印章并未经过备案,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及合法主体,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备案问题并未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故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食品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且借用资质本身的前提即为尊重合同上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与食品公司关于公章未经备案、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意见相佐,但至少能够确定食品公司对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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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食品公司承建某工程,双方并对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食品公司拒绝支付下欠款项,索要无果后,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因公章老化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刻制了公司公章,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提起本次诉讼使用的公章均未经过备案。
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均未经过备案,且不一致,故两记印章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即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合法主体,合同应为无效。并主张,涉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二、案件焦点
公章未经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代理要点
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围绕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在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故建筑公司的公章未经备案,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公章是否经过备案属行政管理、规范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建筑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资质已由食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食品公司也通过将部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号的行为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则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及本次诉讼加盖的两枚建筑公司印章虽不一致,也未经过备案,但均为建筑公司所有、使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存在使用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即食品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建筑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其权益并未受损;食品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合同系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马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概念的确定,食品公司此主张实际上认可了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本案并不存在建筑公司外借资质的情形,故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未经备案,但建筑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建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为公章是否备案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五、案件评述
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印章并未经过备案,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及合法主体,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备案问题并未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故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食品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且借用资质本身的前提即为尊重合同上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与食品公司关于公章未经备案、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意见相佐,但至少能够确定食品公司对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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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因为加急签了一份合同盖的章是没有备案的,我想请问律师您关于未备案的公章签合同是否犯罪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为食品公司承建某工程,双方并对工程价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食品公司拒绝支付下欠款项,索要无果后,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因公章老化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又自行刻制了公司公章,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提起本次诉讼使用的公章均未经过备案。
食品公司辩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均未经过备案,且不一致,故两记印章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即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合法主体,合同应为无效。并主张,涉案合同系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二、案件焦点
公章未经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代理要点
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围绕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章备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仅在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故建筑公司的公章未经备案,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公章是否经过备案属行政管理、规范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建筑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而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资质已由食品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食品公司也通过将部分工程款打入建筑公司账号的行为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则该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及本次诉讼加盖的两枚建筑公司印章虽不一致,也未经过备案,但均为建筑公司所有、使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存在使用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即食品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建筑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其权益并未受损;食品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合同系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签订,马某系实际施工人,而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较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概念的确定,食品公司此主张实际上认可了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本案并不存在建筑公司外借资质的情形,故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公章未经备案,但建筑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正常使用的公章,且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建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认为公章是否备案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五、案件评述
从民商事实践看,公章基本上都直接、间接地牵涉乃至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性质和效力,我国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中的备案,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公章备案制度的目的应在于确保公章的公示、公信力,及保障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层面,并因市场监管不规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活动频繁等因素,导致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的情况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与合同上加盖的未经备案的公章记载的名称一致的公司否认该公章为其所有,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所属公司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加盖公章的个人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据此主张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公章反映的公司、公章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相对方上述举证责任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即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食品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印章并未经过备案,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及合法主体,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备案问题并未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故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食品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马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与其签订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且借用资质本身的前提即为尊重合同上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与食品公司关于公章未经备案、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意见相佐,但至少能够确定食品公司对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的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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