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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设计属于著作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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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装饰设计属于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产品的总装图纸、总装照片图等依法享有著作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设计图蕴含的技术信息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能必然阻止他人按照设计图中的技术制造工业产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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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设计属于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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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有著作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服装设计有著作权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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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减刑起始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减刑制度的适用时间起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定有罪之后的判决日期,而非自其被拘留或移送至监狱开始计算。
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监禁条件下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只要他们在服刑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管纪律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予以改正的真诚悔悟表现,或者甚至有立功赎罪的贡献,则都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我国法律对减刑的幅度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即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是不得少于十三年;
此外,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包装设计是著作权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包装设计是著作权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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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装饰设计合作协议内容是什么?
装饰设计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装饰设计情况、双方的合作意见、有关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由双方对装饰设计的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签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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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会计离职超过30天拖欠工资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您离开任职企业后未能获得结算薪资时,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首先是进行理性谈判以达成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监督机构投诉诉求权益保障;
再次,您还可以直接提起仲裁程序。
为了证明自己的工资请求权,您需要积极地收集并出示相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雇主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
最后,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仲裁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工资权益的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事实,例如工资清单、出勤记录以及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等;
其次,在确定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对于雇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您可以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要求其补发所欠工资;
第三,若协商无果,您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最后,若拖欠工资金额较大,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畏罪自尽后会追究家属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中,倘若当事人由于害怕受到严厉制裁而产生了畏罪自杀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判决。
2.然而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例里,若是涉案当事人选择畏罪自杀的话,只要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诉讼程序便将会立即终止;
但若存在有效的继承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就需要以继承所得遗产为上限来承担起法庭所判定的相应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时,检察机关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的调查程序应予以撤销,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2.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检察机关同样会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经过特赦令取消刑罚惩罚的人员,检察机关也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刑法关于自诉案件处理规定,只有当犯罪事实已经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主动撤销告诉时,检察机关才能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5.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检察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有权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当原告死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时,诉讼程序将自动终结。
2.当被告死亡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亦无任何人需承担相应义务时,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3.在离婚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4.在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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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婚前全款给女方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1、并非如此。
这方面存在着两种情形,即成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若夫妻双方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注明了其中一人的姓名,也应当被判定为是夫妻二者共有的财产;
又如果不动产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某一方子女的姓名,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所提供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2、同样地,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
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权属证书上仅标注了出资人子女的姓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可视作是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产品包装设计是著作权吗?
包装设计是著作权的,企业将产品的包装设计应当进行著作权登记,拿到产权证书,如果被他人模仿或者未经许可授权就使用包装设计的,应当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样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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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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