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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主犯的区分具体有哪些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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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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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主犯
1、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2、从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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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主犯的区分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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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
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前者是对人的组织,是卖淫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对行为的组织,是卖淫目的的实现方式,两者互相配合、互相依存,都是“组织性”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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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主犯的区分具体有哪些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1、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2、从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w浏览2025-05-20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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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从犯
10w+浏览2024-10-19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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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主犯怎么区分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w浏览2025-01-29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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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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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罚,怎么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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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触犯组织卖淫罪具体会判几年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1w浏览2024-09-24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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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卖淫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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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从犯怎么量刑
组织卖淫的同案犯,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量刑。通常,主犯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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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中,从犯与主犯如何区分
在认定卖淫团伙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区别在于实际作用。主犯负责主要责任,从犯则次要或辅助。刑法明确区分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从轻至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及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司法解释如《两高解释》第七条也对此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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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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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卖淫罪如何区分
10w+浏览2023-09-23
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处罚?
组织卖淫罪从犯可以对照主犯来进行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情况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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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有什么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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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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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10w+浏览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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