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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能有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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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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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一人或数人均可。
律师解析
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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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也好,精神病人也罢,他们根本就不具有完全自主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就需要有监护人保护和监督。一般说来,监护人是有顺序先后之分的,但是一般不会说有多少个,同一顺序的也有可能不只一个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那么其父母自然是第一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往往就是第一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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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的监护人是几个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一般有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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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几个?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一个,家属可以自行推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一般说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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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监狱换监区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当犯罪嫌疑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从一处看守所转移到另一处看守所进行羁押时,他们需要遵循相关的手续规定。
这些手续通常由负责此案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主要涉及办理证据、报告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因此,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来说,无需亲自操心这些手续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转移看守所的原因可能包括案件的进展需求或者基于属地管辖原则等因素。
例如,如果一名逃犯在案件管辖地之外的地区被捕,那么负责该案件的警察部门就必须为他办理相应的刑拘手续,并向羁押地提供案件所在地的介绍信、办案协作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以及警察的工作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归案,但是除了在羁押地的犯罪行为外,还在其他地方实施了犯罪活动。
这种情况下,案件管辖地的警方需要将其带回本地进行审讯,同样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所需的材料与上述情况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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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监委移送案件的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该案件是否归属于我院审理的范畴;
(二)起诉意向书及相关的司法卷宗资料是否全都齐全无缺;
司法卷宗的装订以及移送是否按照既定的标准与规定进行操作,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已独立装订成册等等;
(三)作为证据材料的实物是否已随案移送,同时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完全吻合;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仍在案内,以及其所受到的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何。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已经清晰明了,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以及所在单位等方面;
(二)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是否已经明确无误,对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判断是否准确无误;
是否存在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已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已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有力;
(五)是否存在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六)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得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规范;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已被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便于后续核查。
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以及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无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的法院制度并未规定检察院对于立案的监督时间限制。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指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实施立案侦查,或是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同样没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请求,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给出不立案的合理原因解释。
关于立案监督的定义,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刑事立案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尚未依法立案,或是不应当立案侦查却已经实际立案的行为,以及刑事立案过程中涉及到的种种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监督。
1.救济程序的体现:
刑事立案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非刑事立案程序中必须经过的法定监督环节。
尽管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以司法公正作为基本原则来贯彻落实。
因此,当刑事立案活动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时,这种权力将会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有效约束,检察机关会依法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2.目的的阐述:
从刑事立案监督的根本目的来看,它旨在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所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从而确保刑事立案活动能够按照正确且合法的方式进行。
3.强制性的特征: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
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都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能进行复议。
因此,刑事立案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自身的职责,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
刑事立案监督不仅涵盖了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同时也包含了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其中,实体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立案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监督;
而程序监督则主要关注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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