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的内容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2、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3、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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