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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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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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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有下列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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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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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适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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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法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区别有,解决问题不同,制度的目的不同、以及还有制度的意不同;无因管理是属于行为,而对于不当得利是属于事件,不管当事人的意志是怎么样的,都不会影响到不当得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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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法典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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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小区业委会主任在其他业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小区业委会主任在其他业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可能有效情况
属于常规事务且有授权:如果该合同涉及的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常规事务,例如和清洁公司签订日常清洁服务合同,并且业委会之前已经对主任有相应的授权,允许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或者特定事务类型上代表业委会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通常是有效的。这种授权可能是通过业委会内部明确的决议、工作章程等方式体现。
事后追认:即使业委会主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其他成员,但如果之后其他业委会成员知晓该合同后进行了追认,认可这份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行为,那么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追认可以是通过正式的业委会会议决议或者书面签字确认等方式进行。
合同可能无效情况
超越权限且未追认:如果合同涉及的事项是小区的重大事务,如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数额巨大的服务采购等,而业委会主任没有得到业委会授权就擅自签订合同,并且事后其他业委会成员也没有进行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重大事务通常需要经过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主任个人不能擅自代表业委会作出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比如签订涉及违法活动的合同,或者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约,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转让,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区分?
我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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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中有什么区别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中的区别为无因管理属于行为,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无因管理指的是相关人员主动向他人提供管理服务,而不当得利指的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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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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