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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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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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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乃指无需承担法定或约定之义务,出于避免造成损失之目的,主动参与管理他人事务或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所引发的法律事实。
相较而言,不当得利则是指在缺乏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形下,导致他人受损但自身获取利益的行为。
尽管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皆有权要求受益者返还已支付之款项或不当获取的利益,然而二者之间仍存显著差异,重点见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因管理涉及的乃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不当得利,则体现了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的是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则须承担绝对的返还义务;
其次,无因管理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旨在维护他人利益;而不当得利则强调一方获得财物,另一方遭受损失;
再次,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明确意图;相比之下,不当得利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
最后,无因管理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鼓励公民积极行善、勇于担当的重要意义;而不当得利的设定,其本质在于寻求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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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方式以及目的都是不同的。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务并且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无因管理构成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主要是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进行获利,在此期间会使他人的财产扥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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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民法典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民法典的区别与联系内容是: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一种利益。日常生活中其实经常会出现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那么如何区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成为了一个问题,任何事情有区别就会有联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三个区分,联系在于都是没有合法根据做出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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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签订合同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出卖人的首要权利与义务部分,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出卖方须承担履行交付标的物的法定义务,且必须严格遵循预先约定的期限、地点以及交付方式。
具体来说,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等多种形式。
第二,作为出卖人,他们还需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整地转移至买受人手中,此乃出卖人在主合同中所承担的核心义务。
第三,出卖人有责任保证标的物的权利无瑕疵,即确保其所销售的标的物之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披露的权利负担,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最后,根据约定或交易惯例,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外的相关单证及资料。
其次,关于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部分,同样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买受人依法享有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权益,这也是他们参与此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所在。
第二,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法律义务,必须依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地点以及时间来完成付款事宜。
第三,当买受人接收到标的物之时,他们有权对之进行检验,若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则可选择拒绝接受该标的物,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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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适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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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法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区别有,解决问题不同,制度的目的不同、以及还有制度的意不同;无因管理是属于行为,而对于不当得利是属于事件,不管当事人的意志是怎么样的,都不会影响到不当得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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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小区路面公共道路停车违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住宅区内的道路停车行为并不予以判定为非法行为。
依据相关条款,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均应在指定的场地或位置进行驻车与停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各大城市的道路环境下,严禁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规定区域、位置之外,以及未按照已规划好的停车泊位、停放点进行驻车和停放。
另外,对于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禁止其不依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驻车入位的操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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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案子可以跨区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经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
是的,情况确实是可以这样进行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法律专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首先选择向被告户口所在地(即其实际居住之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居住地与其常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由被告的常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而对于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案件,则通常由被告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同一诉讼案件中的多个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分别位于两个及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此案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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