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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怎么写

#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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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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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劳动争议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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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
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
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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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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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有哪些辩护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代理词的辩护点是准确的找出法定辩护理由,切记胡乱进行辩护,了解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个前因后果之后,要敢辩,善辩,具体的辩护点,这是要看代理人自己的代理水平的。我们在不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确切情况下,无法针对性的回答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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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在劳动中和单位发生了纠纷,我没钱请律师,想自己了解些知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
(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
(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加班,但拒不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55241.4×25%=13810.3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800×5=4000元。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00×2×2=32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代理人:宋晓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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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10w+浏览2024-11-21
劳动争议公司代通知金上诉状又怎么写?
如果劳动者不能得到一定的代通知金,应该通过仲裁的方式,所以今天我来讲述一下,如果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应该要怎么写?根据相关的内容,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应该包含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申诉的对象,具体来看文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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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在劳动中和单位发生了纠纷,我没钱请律师,想自己了解些知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
(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
(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加班,但拒不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55241.4×25%=13810.3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800×5=4000元。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00×2×2=32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代理人:宋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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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代理词
10w+浏览2024-10-05
你好,我在劳动中和单位发生了纠纷,我没钱请律师,想自己了解些知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
(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
(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加班,但拒不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55241.4×25%=13810.3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800×5=4000元。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00×2×2=32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代理人:宋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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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仲裁代理词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10w+浏览2023-09-14
你好,我在劳动中和单位发生了纠纷,我没钱请律师,想自己了解些知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
(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
(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加班,但拒不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55241.4×25%=13810.3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800×5=4000元。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00×2×2=32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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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劳动中和单位发生了纠纷,我没钱请律师,想自己了解些知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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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
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
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
(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
(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加班,但拒不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除依法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55241.4×25%=13810.35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李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800×5=4000元。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00×2×2=32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代理人:宋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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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10w+浏览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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