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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出事故游客重伤怎么索赔

更新时间: 2022-06-08 11:19:25
律师解答:
旅游大巴出事故游客重伤,需要找旅行社或者大巴公司索赔
一般来讲,跟团旅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面,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旅行合同关系,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侵权方进行追偿;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及侵权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
可以先向旅行社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游客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既可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也可向车主、司机主张赔偿。
除了旅行社,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侵权。
例如游客在行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属于第三人侵权,游客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
如果旅游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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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出事故游客重伤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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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如果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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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国外旅游,丢失贵重物品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途中贵重物品丢失,找谁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游客出行的物品可以分为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
1、随身物品。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无保管义务,若这类物品丢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示游客随身携带,不要放入行李物品中。若旅行社之前没有进行警示,则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行李物品。旅行社代管游客的行李物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目的密切相联系”为限。最高人民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了适用规则: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责任的,若发生行李物品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轮船上丢失或损毁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在旅途中,若物品丢失了,首先应该要证明该物品确实是在旅行社保管的范围内丢失的,若涉及贵重物品的,则还应该证明旅行社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导致贵重物品没有随身携带而丢失。旅途中物品丢失应该怎么办游客外出旅游时一定要自行保管好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若物品被盗或者丢失,要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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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旅游景区与游客纠纷如何处理?
1、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以达成双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的争议的一种办法。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地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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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报团去参加旅游,导游一个劲的要求我们买东西,咨询一下导游让旅客买东西送旅游不正当竞争吗?
[律师回复] 由于各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商业道德和守法意识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使得一些旅游经营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
  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其损失.旅行社这种低价竞争方式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竞争秩序。
  
2.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旅游购物商店、饭店、宾馆、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收受回扣等手段来实现。在旅游业,导游拿回扣的现象成了整个行业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还有一不争的事实就是不仅导游直接从景点、购物店拿回扣.而且很多旅行社还与景点、购物点签有协议.只要导游带团过来.景点、购物点都要根据游客人头数返还旅行社回扣。
  3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4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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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1、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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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大巴出事故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大巴出事故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旅游大巴出事故怎么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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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客出现意外侵权责任是什么?
旅游者旅客出现意外侵权责任是需要由旅游经营者辅助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当然前提必须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因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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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如何索赔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旅游合同纠纷如何索赔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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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旅游纠纷之游客滞留的担责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纠纷之游客滞留的担责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旅游者完全可以运用上述合法途径和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就难以真正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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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旅游中发病身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此纠纷可能的赔偿责任主体有三个: A旅行社、 B旅行社和沙排景区,涉及两个类型的合同关系:田某和 A旅行社的包价旅游合同,以及 A旅行社和 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依照《旅游法》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B旅行社受 A旅行社委托作为海岛游的地接社,应当按照田某和 A旅行社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 A旅行社与 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来履行义务。田某心脏病发时, B旅行社的导游不在现场,没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通知、协助和照顾义务,存在过错。当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根据《旅游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故田某的家人可以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地接社 B旅行社赔偿,也可以向海岛游的组织者 A旅行社要求赔偿。再者,沙排景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罔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此纠纷中,景区缺乏进行安全生产所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也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未能在 第一时间对发病的田某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此外,田某作为受害人应充分考虑旅游的风险,正确评估年龄、天气、病史等各种因素,提前做好一定的防范。虽然前述三个侵权主体均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田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间接侵害,但致使田某身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其内在的疾病。故对于田某的死亡,其本人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而3个侵权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
在出去旅游的时候,乘坐的大巴发生了车祸,两人重伤了,
[律师回复]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二、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  
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计算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按 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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