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罪行为。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超越职权即
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二、玩弄职权或者擅权妄为既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
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
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