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
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
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
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
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
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
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
注销登记并公告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