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
侵权行为制作、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
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
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
债务的债,如
委托合同、
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
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
(2)原本为种类物,经
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
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
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